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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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下列兩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加總之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為下列三者中之最大者:
(一) 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 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
(三) 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對應之年繳保險費總和。
二、累計增額分紅保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為下列三者中之最大者:
(一) 身故當時之累計增額分紅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 身故當時之累計增額分紅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
(三) 身故當時之累計增額分紅保額對應之年繳保險費總和。
本公司除依前項給付外,另將當時有效之「終極紅利」合併給付。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按被保險人身故時日為基準,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前一營業日收盤美元即期買入匯率之平均值為換算基礎,換算等值之新臺幣後,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不再負給付其餘保險金之責。但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者,改依保單條款第二十三條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依下列兩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加總之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為下列三者中之最大者:
(一) 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 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
(三) 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對應之年繳保險費總和。
二、累計增額分紅保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為下列三者中之最大者:
(一) 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累計增額分紅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 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累計增額分紅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
(三) 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累計增額分紅保額對應之年繳保險費總和。
本公司除依前項給付外,另將當時有效之「終極紅利」合併給付。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附表一所列兩項以上之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不再負給付其餘保險金之責。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時,本公司依下列兩者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給付「祝壽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對應之祝壽保險金,為下列兩者中之較大者:
(一) 保險金額對應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 保險金額對應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年繳保險費總和。
二、累計增額分紅保額對應之祝壽保險金,為下列兩者中之較大者:
(一) 累計增額分紅保額對應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 累計增額分紅保額對應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年繳保險費總和。
本公司除依前項給付外,另將當時有效之「終極紅利」合併給付。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不再負給付其餘保險金之責。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因保單條款第二條所約定之「生命末期」,且本契約未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者,向本公司申請一次「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本公司將在身故保險金範圍內,按被保險人所指定之比例,將該部分之身故保險金計算六個月貼現給付「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
前項「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本公司應加計及扣除下列金額後之餘額給付:
一、扣除自提前給付日起六個月內,相對應於申請提前給付金額的應繳保險費的現值。
二、有保險單借款者,扣除其保險單借款的本息。
三、有欠繳保險費者,扣除其欠繳保險費的本息。
四、有墊繳保險費者,扣除其墊繳保險費的本息。
本公司給付「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後,本契約的保險金額、總保單價值準備金及總解約金,紅利分配與其他各項保險給付應按被保險人所指定之比例減少之。
被保險人申請將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之身故保險金全部貼現作為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者,本公司於給付「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條計算現值之貼現利率,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計算之。
本公司給付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時,以被保險人仍生存者為限。若被保險人於本公司給付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前已身故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給付生命末期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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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 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八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 第十六條的約定給付完全 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 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第 27 條 條款第 1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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