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9 條白話拆解:17 款停止招攬事由,哪些最容易誤觸【2026】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9 條(民國 114 年 1 月 2 日修正)規定 17 款得處一年以下停止招攬的事由,最近五年內受停止招攬處分累計達二年者撤銷登錄。本文白話拆解各款內容、最容易誤觸的實務情境與自保做法,附條文原文出處。

分類:理財觀點|發布:2026-08-24

每次有業務員被處分的新聞,圈內傳的都是同一條: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9 條。 它列了 17 款事由,踩到就是「一年以下停止招攬」; 更重的是同條最後一段:最近五年內受停止招攬處分期間累計達二年, 所屬公司應撤銷業務員登錄。這篇把 17 款翻成白話, 並標出實務上最常見的誤觸情境。

法源: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9 條(最近修正:民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全文見全國法規資料庫。 以下款次編號依現行條文。

一、17 款事由,五大類看懂

A. 說明與告知類(第 1 至 3 款)

這一類的重點是:告知義務的攻防不只是客戶的事,業務員「教客戶不要寫」本身就是處分事由。 體況件寧可據實告知走核保,也不要教隱匿。

B. 招攬手段類(第 4 至 6 款、第 13 至 14 款)

C. 文件與簽章類(第 7 款、第 10 款)

D. 金錢類(第 9 款、第 15 款)

注意第 15 款:不只挪用錢有事,「幫客戶保管保單跟印章」這個看似服務的行為本身就是處分事由。 另外金管會 2026 年 2 月修正重大偶發事件通報規定,保險公司對業務員挪用保費不論金額大小一律即時通報, 這一類的查處只會更快。

E. 商品與轉保類(第 8 款、第 11 至 12 款、第 16 至 17 款)

二、實務上最容易誤觸的四種情境

情境 對應款次 為什麼常中
「客戶人在國外,我幫他簽一下」 第 7 款 出於好意也算;補簽、代填要保書都在範圍內
收現金保費、晚幾天才繳回公司 第 9 款 「暫時周轉」就是挪用;2026 年起不論金額即時通報
LINE 群組轉發「保證獲利」「穩賺」圖卡 第 5、13 款 轉發也算招攬文宣;與存款、基金比較最容易失準
勸客戶解舊約買新商品,沒講清楚損失 第 8 款 解約金損失、等待期重算、既往症除外沒講就成立「致受損害」的風險

三、最重的那條線:五年累計二年,撤銷登錄

單次處分是「一年以下停止招攬」,但條文最後一段才是職業生死線: 最近五年內受停止招攬處分期間累計達二年者,所屬公司應撤銷其業務員登錄。 「應」字代表沒有裁量空間。兩次各一年的處分,第二次落地時登錄就沒了。

四、自保的四個做法

五、法規問題,查得到條號再回答

「這樣做會不會違反 19 條」這類問題,答案要對到款次才有意義。 Ultra Advisor 內建的 AI 副手傲創收錄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等台灣法規與函釋, 查得到就附條號原文、查不到會直說;搭配 22,236 份保單條款全文與官方費率表, 合規與商品問題在同一個工作台解決。

本文依民國 114 年 1 月 2 日修正之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整理,僅為法規通識說明, 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具體處分認定以主管機關與所屬公司為準,重大個案請洽律師。

常見問題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9 條在規範什麼?

列出 17 款業務員招攬行為的處分事由(不實說明、代簽章、挪用保費、誇大文宣、不當勸誘轉保等),按情節輕重處一年以下停止招攬;有犯罪嫌疑的另依法移送偵辦。

停止招攬處分會影響業務員登錄嗎?

會。依第 19 條,最近五年內受停止招攬處分期間累計達二年者,所屬公司應撤銷其業務員登錄,條文用「應」字,沒有裁量空間。

幫客戶代簽名算違規嗎?

算。第 7 款明定「代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簽章、或未經其同意或授權填寫有關保險契約文件」是處分事由,即使出於服務好意也一樣。

業務員可以代收保險費嗎?

未經授權代收即違規;經授權代收但挪用、侵占,或未交付保險業開發的正式收據,同樣是第 9 款處分事由。2026 年 2 月起挪用保費不論金額,保險公司須即時通報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