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有業務員被處分的新聞,圈內傳的都是同一條: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9 條。 它列了 17 款事由,踩到就是「一年以下停止招攬」; 更重的是同條最後一段:最近五年內受停止招攬處分期間累計達二年, 所屬公司應撤銷業務員登錄。這篇把 17 款翻成白話, 並標出實務上最常見的誤觸情境。
法源: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9 條(最近修正:民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全文見全國法規資料庫。 以下款次編號依現行條文。
一、17 款事由,五大類看懂
A. 說明與告知類(第 1 至 3 款)
- 就影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權益的事項不實說明或不說明(第 1 款)
- 唆使要保人不告知或不實告知;明知而故意隱匿(第 2 款)
- 妨害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告知(第 3 款)
這一類的重點是:告知義務的攻防不只是客戶的事,業務員「教客戶不要寫」本身就是處分事由。 體況件寧可據實告知走核保,也不要教隱匿。
B. 招攬手段類(第 4 至 6 款、第 13 至 14 款)
- 錯價、放佣或其他不當折減保費招攬(第 4 款)
- 誇大不實的宣傳、廣告或其他不當方法招攬(第 5 款)
- 未經所屬公司同意招聘人員(第 6 款)
- 就不同保險契約,或與銀行存款及其他金融商品作誇大不實的不當比較(第 13 款)
- 散播不實言論或文宣、擾亂金融秩序(第 14 款)
C. 文件與簽章類(第 7 款、第 10 款)
- 代簽章,或未經同意、授權填寫保險契約文件(第 7 款)
- 登錄證借人使用或使用他人登錄證(第 10 款)
D. 金錢類(第 9 款、第 15 款)
- 未經授權代收保費;或經授權代收而挪用、侵占;或未依規定交付正式收據(第 9 款)
- 挪用款項或代要保人保管保單及印鑑(第 15 款)
注意第 15 款:不只挪用錢有事,「幫客戶保管保單跟印章」這個看似服務的行為本身就是處分事由。 另外金管會 2026 年 2 月修正重大偶發事件通報規定,保險公司對業務員挪用保費不論金額大小一律即時通報, 這一類的查處只會更快。
E. 商品與轉保類(第 8 款、第 11 至 12 款、第 16 至 17 款)
- 以威脅、利誘、隱匿、欺騙等不當方法慫恿終止有效契約改投新約致要保人受損(第 8 款)
- 招攬或推介未經核准或備查的保險業務或其他金融商品(第 11 款)
- 為未經核准經營保險業務的法人或個人招攬(第 12 款)
- 違反本規則其他條文的引致條款(第 16 款,指向第 9 條、第 11 條第 2 項、第 14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4、5 項與第 16 條等規定)
- 其他利用業務員身分從事業務上不當行為(第 17 款,概括條款)
二、實務上最容易誤觸的四種情境
| 情境 | 對應款次 | 為什麼常中 |
|---|---|---|
| 「客戶人在國外,我幫他簽一下」 | 第 7 款 | 出於好意也算;補簽、代填要保書都在範圍內 |
| 收現金保費、晚幾天才繳回公司 | 第 9 款 | 「暫時周轉」就是挪用;2026 年起不論金額即時通報 |
| LINE 群組轉發「保證獲利」「穩賺」圖卡 | 第 5、13 款 | 轉發也算招攬文宣;與存款、基金比較最容易失準 |
| 勸客戶解舊約買新商品,沒講清楚損失 | 第 8 款 | 解約金損失、等待期重算、既往症除外沒講就成立「致受損害」的風險 |
三、最重的那條線:五年累計二年,撤銷登錄
單次處分是「一年以下停止招攬」,但條文最後一段才是職業生死線: 最近五年內受停止招攬處分期間累計達二年者,所屬公司應撤銷其業務員登錄。 「應」字代表沒有裁量空間。兩次各一年的處分,第二次落地時登錄就沒了。
四、自保的四個做法
- 文件永遠本人簽:視訊面核、郵寄補簽都比代簽安全。
- 不碰現金:保費一律轉帳或刷卡進公司帳戶;不代保管保單與印鑑。
- 文宣先過檢核:任何含報酬率、與其他金融商品比較的內容,發出前確認有依據、留紀錄。
- 轉保件寫損益比較:舊約解掉會損失什麼(解約金、等待期、既往症)白紙黑字給客戶簽認。
五、法規問題,查得到條號再回答
「這樣做會不會違反 19 條」這類問題,答案要對到款次才有意義。 Ultra Advisor 內建的 AI 副手傲創收錄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等台灣法規與函釋, 查得到就附條號原文、查不到會直說;搭配 22,236 份保單條款全文與官方費率表, 合規與商品問題在同一個工作台解決。
本文依民國 114 年 1 月 2 日修正之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整理,僅為法規通識說明, 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具體處分認定以主管機關與所屬公司為準,重大個案請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