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台灣人壽「一年期特定傷病健康保險附約」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23 歲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

本公司依第一項約定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後,該被保險人附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傷病保險金」。

◎特定傷病項目

1癌症(重度)10主動脈外科置換術19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
2急性心肌梗塞(重度)11阿爾茲海默氏症20紅斑性狼瘡腎病變
3腦中風後障礙(重度)12巴金森氏症21脊髓灰質炎
4末期腎病變13嚴重燒燙傷22肝硬化
5癱瘓(重度)14昏迷23病毒性猛爆性肝炎
6冠狀動脈繞道手術15運動神經元疾病24克隆氏病及潰瘍性結腸炎
7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16良性腦瘤25急性腦炎
8多發性硬化症17再生不良性貧血26嚴重頭部創傷
9心臟瓣膜手術18肌肉萎縮症--

註:癌症(重度)不包含(1)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按Rai氏的分期系統)。(2)10公分(含)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3)第一期前列腺癌。(4)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5)甲狀腺微乳頭狀癌(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1公分(含)以下之乳頭狀癌)。(6)邊緣性卵巢癌。(7)第一期黑色素瘤。(8)第一期乳癌。(9)第一期子宮頸癌。(10)第一期大腸直腸癌。(11)原位癌或零期癌。(12)第一期惡性類癌。(13)第二期(含)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續保

第十條 〔附約有效期間及保證續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 拒絕續保。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 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要保人如不同意該重新計算後之保險費,本附約保險效力至保險期間屆滿後即行終 止。 主契約被保險人、配偶得分別續保至保險年齡達八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子女得分別續保至保險年齡達二十三歲 之保單週年日。第 10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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