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台灣人壽「一年期帳戶型特定傷病健康保險附約(108)」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23 歲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傷病保險金」。

◎特定傷病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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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癌症(重度) | 10 | 主動脈外科置換手術 | 19 | 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 |

| 2 | 急性心肌梗塞(重度) | 11 | 嚴重阿茲海默氏症 | 20 | 嚴重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腎病變 |

| 3 | 腦中風後障礙(重度) | 12 | 嚴重巴金森氏症 | 21 | 脊髓灰質炎併神經障礙後遺症 |

| 4 | 末期腎病變 | 13 | 嚴重第三度燒燙傷 | 22 | 嚴重肝硬化症 |

| 5 | 癱瘓(重度) | 14 | 深度昏迷 | 23 | 病毒性猛暴性肝炎合併肝衰竭 |

| 6 |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 15 | 嚴重運動神經元疾病 | 24 | 嚴重克隆氏病或潰瘍性結腸炎 |

| 7 | 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 16 | 良性腦腫瘤併神經障礙後遺症 | 25 | 急性腦炎併神經障礙後遺症 |

| 8 | 多發性硬化症 | 17 | 嚴重再生不良性貧血 | 26 | 嚴重頭部創傷 |

| 9 | 心臟瓣膜開心手術 | 18 | 嚴重肌肉失養症 | - | - |

註:癌症(重度)不包含

(1)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按Rai氏的分期系統)。

(2)10公分(含)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3)第一期前列腺癌。

(4)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

(5)甲狀腺微乳頭狀癌(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1公分(含)以下之乳頭狀癌)。

(6)邊緣性卵巢癌。

(7)第一期黑色素瘤。

(8)第一期乳癌。

(9)第一期子宮頸癌。

(10)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11)原位癌或零期癌。

(12)第一期惡性類癌。

(13)第二期(含)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投保規定

本人及配偶:0~55歲。(保證續保至保年齡達80歲之保單週年日)

子女:0~20歲。(保證續保至保年齡達23歲之保單週年日)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續保

第八條約定收取續保附約保險成本,以逐年使本附約繼 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本附約續保時,以原保險期間屆滿日的翌日為續保開始日。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附約保險成本及各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附約保險成 本,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要保人如不同意該重新計算後之附約保險成本,本附約保險 效力至保險期間屆滿後即行終止。 主契約被保險人、配偶得分別續保至保險年齡達八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子女得分別續保至保險年齡達二十三 歲之保單週年日。前開主契約若為年金保險時,因本附約為一帳戶型附約,故本附約各被保險人續保時,不 得晚於主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 第十一條 【特定傷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 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 「特…第 8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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