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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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初期)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乘以百分之五,給付癌症(初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癌症(初期)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癌症(初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含續保)申領癌症(初期)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輕度)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乘以百分之十五,給付癌症(輕度)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癌症(輕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癌症(輕度)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含續保)申領癌症(輕度)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重度)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扣除已申領之癌症(初期)保險金及癌症(輕度)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癌症(重度)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重度)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但不影響本公司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者且經醫院醫師指示,開始實際接受標靶治療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乘以百分之二十,給付癌症標靶治療費用保險金。
除前項情形外,若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復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其他癌症,始經醫院醫師指示,開始實際接受標靶治療時,本公司仍按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乘以百分之二十,給付癌症標靶治療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含續保)申領癌症標靶治療費用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七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應照主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併同主契約保險費,向本公司所在地 或指定地點交付,本公司並交付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 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 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前二項對要保人之催告,本公司另應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之通知,依最後留存於本公司之聯絡資 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視為已完成。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第 7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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