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 |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且本項給付以一次為限:
一、於第1保單年度內診斷確定者:單位日額的10倍。
二、於第2保單年度起診斷確定者:單位日額的50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以治療癌症為直接原因,於醫院住院接受癌症治療時,本公司按單位日額乘以其實際住院日數給付癌症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最高給付實際住院日數以365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以治療癌症為直接原因,於醫院接受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手術時,每次本公司按單位日額的10倍給付癌症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以治療癌症為直接原因,於醫院接受癌症門診診療時,本公司按單位日額的0.5倍乘以實際門診次數(每日門診以給付一次為限)給付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因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而身故者,本公司按單位日額的100倍給付癌症身故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癌症身故保險金,本附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且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21歲(含)以上時,於「指定期間」符合下列條件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約定之比例,折減本附約(不含主契約、其他附約、附加條款、批註條款)次一續保保險期間之續保保險費。但豁免、墊繳或復效之保險費,不適用前述折減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指定期間」內上傳有效健康步數,如達到下列各目折減標準之一者,本附約次一續保保險期間之續保保險費,按達到標準之最高折減等級,提供健康促進續保保險費折減,每一續保保險期間重新計算有效健康步數,如未達到者,則不提供健康促進續保保險費折減:
(一)「指定期間」內有效健康步數紀錄須達120日,且取其中有效健康步數紀錄最高之120日計算,其平均每日健康步數大於或等於6,000步者,提供本附約健康促進續保保險費折減2%。
(二)「指定期間」內有效健康步數紀錄須達120日,且取其中有效健康步數紀錄最高之120日計算,其平均每日健康步數大於或等於8,000步者,提供本附約健康促進續保保險費折減4%。
二、被保險人依本公司指定之方式,於「指定期間」內提供該「指定期間」內所作之「健康檢查報告」者,提供本附約健康促進續保保險費折減2%。
三、被保險人依本公司指定之方式,於「指定期間」內提供該「指定期間」內所作之「癌症篩檢」之證明者,提供本附約健康促進續保保險費折減2%。
同一續保保險期間內,前項折減各款分別以一次為限,但所符合各款之折減比例應合併計算。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七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應照主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併同主契約保險費,向本公司所在 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本公司並交付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 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 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前二項對要保人之催告,本公司另應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之通知,依最後留存於本公司之聯絡 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視為已完成。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第 7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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