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險

台灣人壽「全心全憶一年定期健康保險(NYLC0102)」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85 歲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認知功能障礙初期」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3倍,給付「認知功能障礙初期一次保險金」,且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認知功能障礙」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30倍,扣除應領的「認知功能障礙初期一次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認知功能障礙一次保險金」,且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如先符合「認知功能障礙」後符合「認知功能障礙初期」者,本公司僅給付「認知功能障礙一次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認知功能障礙一次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認知功能障礙」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12倍,給付第一期「認知功能障礙分期保險金」,並於診斷確定日後每屆滿一年之日(無同一月日者,為該月之末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按第一期「認知功能障礙分期保險金」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12倍,給付第二期(含)以後之「認知功能障礙分期保險金」,且累計給付最高以十六次(每一次為一期)為限。

本契約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終止後,本公司仍繼續給付「認知功能障礙分期保險金」至前項約定給付次數屆滿或被保險人身故,二者較早屆至者為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且未曾申領「認知功能障礙一次保險金」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30倍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投保規定

1.最低投保金額:新臺幣1萬元。

2.本險累計最高投保金額:新臺幣10萬元。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 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 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 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 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 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續保

第七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本公司並交付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 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 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前二項對要保人之催告,本公司另應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之通知,依最後留存於本公司之聯絡 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視為已完成。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第 7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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