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23 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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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住院病房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住院病房保險金」最高給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惟被保險人因精神疾病住院診療者,其最高給付日數以九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且實際住院日數逾三十日以上時,超過三十日部分,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八條給付外,另按「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乘以超過三十日部分之日數給付「長期住院病房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長期住院病房保險金」最高給付日數以三百三十五日為限,惟被保險人因精神疾病住院診療者,其最高給付日數以六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並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進加護病房診療且實際住進加護病房時,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八條給付外,另按「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的二倍乘以實際住進加護病房日數(含轉進及轉出當日)給付「加護病房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加護病房保險金」最高給付日數以一百日為限。同一日內本公司就「加護病房保險金」或「燒燙傷病房保險金」擇一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並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進燒燙傷病房診療且實際住進燒燙傷病房時,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八條給付外,另按「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的二倍乘以實際住進燒燙傷病房日數(含轉進及轉出當日)給付「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燒燙傷病房保險金」最高給付日數以一百日為限。同一日內本公司就「加護病房保險金」或「燒燙傷病房保險金」擇一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申領保單條款第八條至第十一條保險金時,若於本次住院之前,在下表所列「無理賠紀錄期間」內未曾申領前述保險金之一者,本公司按下表中該期間所對應之增值比率乘以本次依保單條款第八條至第十一條約定所申領之保險金總額,給付「健康增值保險金」。
| 無理賠紀錄期間 | 增值比率 |
|---|---|
| 屆滿3年(含)以上未滿4年 | 25% |
| 屆滿4年(含)以上未滿6年 | 50% |
| 屆滿6年(含)以上未滿8年 | 75% |
| 屆滿8年(含)以上 | 100% |
本條所稱「無理賠紀錄期間」之計算係自下列日期中最接近本次住院日起算:
一、本附約生效日。
二、前次出院日。
三、本附約復效日。
最低保額:計劃1。
最高保額:計劃12。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五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 續保。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 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要保人如不同意該重新計算後之保險費,本附約保險效力至保險期間屆滿後即行終止。 主契約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得分別續保至保險年齡達九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子女得分別續保至保險年齡達二十三歲 之保單週年日。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第 15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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