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台灣人壽「愛無慮B型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保證續保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初期)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乘以5%,給付癌症(初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癌症(初期)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癌症(初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含續保)申領癌症(初期)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同時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初期)、癌症(輕度)或癌症(重度)時,本公司依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同時罹患癌症(初期)及癌症(輕度)時,本公司僅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給付癌症(輕度)保險金。

二、同時罹患癌症(初期)及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僅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

三、同時罹患癌症(初期)、癌症(輕度)及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僅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輕度)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乘以15%,給付癌症(輕度)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癌症(輕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癌症(輕度)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含續保)申領癌症(輕度)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同時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初期)、癌症(輕度)或癌症(重度)時,本公司依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同時罹患癌症(初期)及癌症(輕度)時,本公司僅依本條約定給付癌症(輕度)保險金。

二、同時罹患癌症(輕度)及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僅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

三、同時罹患癌症(初期)、癌症(輕度)及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僅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者,且經醫院醫師指示,於癌症(重度)前開始實際接受標靶治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乘以20%,給付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標靶治療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含續保)申領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標靶治療費用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癌症(重度)」診斷確定日之後,始開始實際接受「標靶治療」者,因為被保險人接受「標靶治療」時,契約效力已終止,本公司不負給付「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標靶治療費用保險金」之責。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重度)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扣除已申領之癌症(初期)保險金及癌症(輕度)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癌症(重度)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重度)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但不影響本公司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同時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初期)、癌症(輕度)或癌症(重度)時,本公司依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同時罹患癌症(初期)及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僅依本條約定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

二、同時罹患癌症(輕度)及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僅依本條約定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

三、同時罹患癌症(初期)、癌症(輕度)及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僅依本條約定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

投保規定

1.最低投保金額:新臺幣10萬元。

2.本險累計最高投保金額:

投保年齡投保金額
0歲~6歲新臺幣200萬元
7歲~55歲新臺幣300萬元
56歲~70歲新臺幣200萬元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續保

第六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應照主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併同主契約保險費,向本公司所在 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本公司並交付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及續保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 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 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 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主契約停止效力時,本附約效力亦同時停止。 【本附約效力的恢復】第 6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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