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且於保險事故日仍生存者,本公司自保險事故日(含)起三年內(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依特定傷病照護保險金額的2%,按月給付特定傷病照護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保險事故日屆滿三年之週年日(含)起及其後每屆滿一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於各該週年日(含)起一年內(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依特定傷病照護保險金額的2%,按月給付特定傷病照護保險金,最高給付至保險事故日起屆滿十年為止。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取其較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身故日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身故日之壽險部分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身故時,倘尚未符合本契約保單條款第十三條之情況者,本公司除依前項約定給付外,另再按身故日之健康險部分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取其較大值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壽險部分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致成完全殘廢時,倘尚未符合保單條款第十三條之情況者,本公司除依前項約定給付外,另再按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健康險部分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年齡到達九十九歲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要保人免繳保險事故日後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未到期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六條之給付項目。 六、「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 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且同一保險單年度內保險年齡不變。 七、「繳費期間」:係指保險單所載明本契約之繳費年限。 八、「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九、「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十、「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十一、「教學醫院」:係指其教學、研究、訓練設施,經依醫療法評鑑可供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之訓練及醫 學院、校學生臨床見習、實習之醫療機構。 十二、「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與執業執照,合法執業者。 第 1 頁,共 8 頁 台灣人壽增鑫成雙終身保險-WLTC02…第 16 條 條款第 1 頁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 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 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 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 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42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