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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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本契約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且於保險事故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事故日當時特定傷病照護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給付特定傷病照護保險金。
本契約依本條約定給付特定傷病照護保險金後,即無健康險部分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
本保險金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取其較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身故日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身故日之壽險部分保單價值準備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取其較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壽險部分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年齡到達九十九歲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要保人免繳保險事故日後本保險契約未到期之保險費,本保險契約繼續有效。
前項情形經本公司同意豁免保險費後,本公司不再受理本契約減額繳清保險及展期定期保險之變更申請,且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1.基本保額:3,000美元~35萬美元。
2.特定傷病照護保險金額:3,000美元~35萬美元。
3.「基本保額」與「特定傷病照護保險金額」須同時投保且保額須為一致。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九條之給付項目。 六、「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 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且同一保險單年度內保險年齡不變。 七、「繳費期間」:係指保險單所載明本契約之繳費年限。 八、「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九、「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第 1 頁,共 9 頁 十、「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十一、「教學醫院」:係指其教學、研究、訓練設施,經依醫療法評鑑可供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之訓練及醫學院、校 學生臨床見習、實習之醫療機構。 十二、「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與執業執照,合法執業者。 十三、「專科醫師」: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第 19 條 條款第 1 頁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 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 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 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 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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