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台灣人壽「吉美滿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保險年齡達16歲:Max:[當年度保險金額(註1),保單價值準備金(註2),保險費總和(註3)的1.03倍]

保險年齡未滿16歲: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註4)

※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則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相關約定辦理。

當年度保險金額x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該保單年度係數值(保險年齡110歲屆滿)

依要保人於投保時所選擇下列方式之一給付

1.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以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2.現金給付:以現金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須於第6保單年度屆滿後之每1保單週年日起,始得依本方式給付)

3.儲存生息:各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按各保單週年日當月之宣告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或本保險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須於第6保單年度屆滿後之每1保單週年日起,始得依本方式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前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採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應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16歲時,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一次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其後保單年度適用增值回饋分享金規定。

註1: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之值。

但被保險人為末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尚末撤銷者,應依保單條款第14條約定辦理。

註2: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註3:保險費總和:係指依照本保險契約當年度保險金額對應之保險費。

註4: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加計以年利率1.75%,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利息。

投保規定

1.最低投保金額:3,000美元。

2.本險累計最高投保金額:

保險年齡保險金額
0~未滿15足歲15萬美元
滿15足歲~85歲600萬美元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 第 4 頁,共 10 頁 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 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 ,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 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 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按被保險人身故日為基準,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後一營業日收盤之美元即 期買入匯率為換算基礎,換算等值之新臺幣後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 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若要保 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則按 第十七條約定給付辦理且不因本契約之效力終止而影響…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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