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年度屆滿後,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並按各保單週年日當月之宣告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但在本公司給付受益人保險金而終止契約的情形,要保人未請求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及其孳息,由該保險金受益人受領。
本公司依條款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責。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後,應就第一項約定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之金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要保人。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取其較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身故日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身故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取其較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同時有條款附表一所列二種以上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一百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年齡一百十歲屆滿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最低投保金額:美元5,000元。
本險累計最高投保金額:
(1)15足歲(不含)以下:美元75萬元。
(2)15足歲(含)以上:美元1,500萬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第 4 頁,共 7 頁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 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 第十七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 【受益人之受益權】第 22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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