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台灣人壽「無憂美元遞減型定期壽險附約(69歲屆滿)」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附約之效力即行終止。若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則按保單條款約定給付辦理且不因本附約之效力終止而影響分期定期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種以上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附約之效力即行終止。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則按保單條款約定給付辦理且不因本附約之效力終止而影響分期定期之給付。

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及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之每一週年日,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保單條款約定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約定計算之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將各受益人應得之身故保險金扣除各受益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給付予各受益人。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約定計算之完全失能保險金扣除被保險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給付予被保險人。

投保規定

保險期間/繳費期間10年20年30年
59歲屆滿16~45歲16~40歲16~30歲
64歲屆滿16~50歲16~45歲16~35歲
69歲屆滿16~55歲16~50歲16~40歲

1.最低投保金額:美元3萬元。

2.本險累計最高投保金額:美元180萬元。

3.同一被保險人累計本公司定期壽險最高以新臺幣6,000萬元為限。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 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 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 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 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 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按被保險人身故日為基準,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後一營業日收盤之美元 即期買入匯率為換算基礎,換算等值之新臺幣後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 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附約之效力即行終止。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 保險金,則按 第十八條約定給付辦理且不因本附約之效力終止而影響分期定期之給付。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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