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台灣人壽「吉順利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年度屆滿後,除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者,按第三項約定辦理外,將依要保人於投保時所選擇下列方式之一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選擇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者,以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約定辦理。

二、現金給付:選擇現金給付者,依本契約約定以現金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惟須於第六保單年度屆滿後之每一保單週年日起,始得依本款方式給付。

三、儲存生息:選擇儲存生息者,各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按各保單週年日當月之宣告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但在本公司給付受益人保險金而終止契約的情形,要保人未請求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及其孳息,由該保險金受益人受領。惟須於第六保單年度屆滿後之每一保單週年日起,始得依本款方式給付。

要保人若未選擇者,則視為選擇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並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給付方式,惟第六保單年度屆滿前,增值回饋分享金限以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辦理。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採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應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時,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一次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其後保單年度適用第一項規定。

要保人終止本契約,或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死亡或致成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應退還歷年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予要保人。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後,應將該增值回饋分享金之金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要保人。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取其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身故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身故日之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後死亡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二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年利率百分之一,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之利息。

若被保險人身故而致本契約效力終止時,倘未符合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約定者,本公司依身故日之傷害險部分解約金退還要保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自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給付「身故保險金」外,另按身故當日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特定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被保險人如同時因第二條約定的二項特定意外傷害事故死亡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意外傷害事故之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並依照保單條款第十一條之約定處理。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依照保單條款第十一條之約定處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取其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二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年利率百分之一,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利息。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二種以上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完全失能而致本契約效力終止時,倘未符合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約定者,本公司依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傷害險部分解約金退還要保人。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達一百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年齡達一百十一歲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投保規定

最低投保金額:新臺幣30萬元

本險累計最高投保金額:

(1)15足歲(不含)以下:新臺幣500萬元

(2)15足歲(含)以上:新臺幣2億元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 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 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 ,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 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 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 17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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