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險

台灣人壽「珍好好醫療帳戶終身健康保險(NTPH1804)」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手術給付方式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依下列約定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一、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在三十日(含)以內者,按其住院日數乘以「單位日額」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二、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在三十一日(含)以上者,按下列二者計算所得金額之總和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一)前三十日(含)部分,依第一款約定方式計算。

(二)自第三十一日起,按其超過第三十日之住院日數乘以「單位日額」的2倍計算。

被保險人如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重大疾病而住院診療者,除依前項約定給付外,另額外再按前項給付金額的1倍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最高給付實際住院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但因精神疾病住院者,最高給付實際住院日數以九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符合保單條款第十二條之約定,另按「單位日額」的50%乘以該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之實際住院日數,給付住院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最高給付實際住院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但因精神疾病住院者,最高給付實際住院日數以九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而進住加護病房診療時,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約定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外,另按「單位日額」的2倍乘以該被保險人實際進住加護病房日數(含轉進及轉出當日),給付加護病房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實際進住加護病房日數,最高給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但因精神疾病住院者,最高給付日數以九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傷害而進住燒燙傷病房診療時,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約定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外,另按「單位日額」的2倍乘以該被保險人實際進住燒燙傷病房日數(含轉進及轉出當日),給付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實際進住燒燙傷病房日數,最高給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於其住院診療的前十四日內及出院後十四日內,因與住院同一疾病或傷害而接受門診診療者,本公司按「單位日額」的50%乘以實際門診次數,給付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但每日門診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於醫院或診所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按「單位日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一「手術項目表」中所列該手術項目的倍數,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門診當日或同一次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其各項手術醫療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之手術項目或兩項以上器官手術時;或同一部位接受兩次或兩次以上手術時,僅按較高倍數之手術項目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保單條款附表一「手術項目表」所載項目且非屬保單條款第三十三條除外責任範圍內,但屬於事故當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最新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所載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將比照保單條款附表一「手術項目表」內程度相當之手術項目決定給付倍數,但最高不得超過100倍。

被保險人符合保單條款第十七條之約定且實際於住院期間接受手術治療者,另按「單位日額」的5倍,給付住院手術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之手術項目或兩項以上器官手術時;或同一次住院期間,同一部位接受兩次或兩次以上手術時,僅給付一次住院手術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符合保單條款第十七條之約定且實際接受門診手術治療者,另按「單位日額」給付門診手術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之手術項目或兩項以上器官手術時;或門診當日,同一部位接受兩次或兩次以上手術時,僅給付一次門診手術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於醫院或診所接受治療處置者,本公司按「單位日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治療處置項目表」中所列該治療處置項目的倍數,給付「治療處置保險金」。若不在保單條款附表二之項目,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被保險人於門診當日或同一次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治療處置時,其各項治療處置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同一次治療處置中,於同一位置接受兩項以上之治療處置項目或兩項以上器官治療處置時;或同一部位接受兩次或兩次以上治療處置時,僅按較高倍數之治療處置項目給付治療處置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經醫院或醫師診斷必須於醫院門診接受化學治療或放射線治療時,本公司按其接受癌症門診治療之實際次數乘以「單位日額」,給付癌症化學治療或放射線治療門診醫療保險金,但每日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三十三條除外責任範圍內,但屬於事故當 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最新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所載手術項目 時,本公司將比照附表一「手術項目表」內程度相當之手術項目決定給付倍數,但最高不得超過100倍。 【住院手術療養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符合第 33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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