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台灣人壽「享樂退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手術給付方式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自生存保險金給付開始日(含)起,每屆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前一保單年度屆滿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乘以百分之三點五給付生存保險金,最高給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取其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身故日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

二、身故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身故日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扣除當年度保險金額乘以附表四所列該保險年齡係數後之值。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自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第一項約定辦理外,另按身故日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特定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被保險人如同時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二項特定意外傷害事故死亡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意外傷害事故之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後死亡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保單條款第三十六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若被保險人身故而致本契約效力終止時,倘未符合第二項約定者,本公司依身故日之傷害險部分解約金退還要保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取其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

二、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扣除當年度保險金額乘以附表四所列該保險年齡係數後之值。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保單條款第三十六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一所列二種以上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且至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自失能診斷確定日後之保單週月日起,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意外傷害失能扶助保險金,並於給付日起六十個月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或因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致本契約效力終止),亦均按月給付意外傷害失能扶助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被保險人身故或保險年齡達一百十一歲時,如仍有未支領之意外傷害失能扶助保險金時,本公司得以本契約預定利率(繳費期間為五年期者為百分之一點七五;繳費期間為十年期及十五年期者為百分之二)貼現計算,一次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前項所稱給付週月日,係指開始給付意外傷害失能扶助保險金起每隔一月的相當日,如該月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週月日。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同時或先後致成二項以上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意外傷害失能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重大燒燙傷情事之一,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經過十五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傷害,經醫師診斷在住院期間必須接受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給付意外住院手術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傷害並於住院期間接受手術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傷害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在住院期間接受二項以上手術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意外住院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門診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的千分之一給付意外門診手術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傷害並接受門診手術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傷害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於同一保單年度給付意外門診手術保險金最高以六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一百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 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 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 ,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 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 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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