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70 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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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傷病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加倍保險金範圍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外,另按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給付特定傷病加倍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符合二項以上特定傷病加倍保險金範圍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傷病加倍保險金。
最低投保金額:新臺幣50萬元。
本險累計最高投保金額:新臺幣500萬元。
累計本公司各重大疾病險、特定傷病及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險最高限額:新臺幣1,500萬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八條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十年,「初次投保」係指第一段保險期間,「續保期間」則為前一段保險期間屆滿後續保之保險期 間。 保險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並以保險期間終日的翌日為續保開始日 ,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但本契約續保時,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不得超過七十歲。 本契約續保期間之保險費,係按第 8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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