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台灣人壽「新福滿人生終身壽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取其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保險費總和。

三、身故當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取其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保險費總和。

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與「保險費總和」二者之較大值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自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確定失能之翌日起,要保人免繳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未到期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依前項約定免繳保險費者,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 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 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 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 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 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第 17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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