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約定之輕度重大疾病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乘以20%,給付「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輕度重大疾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本保險金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約定之重度重大疾病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扣除已申領之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重度重大疾病時,本公司給付一項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輕度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但保單條款所稱之「癌症(輕度)」則為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或復效日以後開始發生,並經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本契約定義之輕度重大疾病。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前述等待期間之限制。
1.急性心肌梗塞(輕度)2.腦中風後障礙(輕度)3.癌症(輕度)4.癱瘓(輕度)
註:「重度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但保單條款所稱之「癌症(重度)」則為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或復效日以後開始發生,並經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本契約定義之重度重大疾病。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前述等待期間之限制。
1.急性心肌梗塞(重度)2.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3.末期腎病變 4.腦中風後障礙(重度)5.癌症(重度)6.癱瘓(重度)7.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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