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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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且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取其較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身故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身故日之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且繳費期間屆滿後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取其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身故日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身故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身故日之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
如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
(一)、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後死亡者: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且繳費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取其較大值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且繳費期間屆滿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取其最大值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111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年齡到達110歲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
1.「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2.「保險費總和」:
(一)於繳費期間內:係指依照本保險契約之「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之值、被保險人之性別、投保年齡及繳費期間,對照其適用之表定年繳保險費,並乘以事故發生當時之保單年度數所得之金額。
(二)於繳費期滿後:係指依照本保險契約前述之表定年繳保險費乘以本保險契約之繳費期間所得之金額。
3.「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以年利率2.25%,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利息。
4.「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按「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之和,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之值。
「基本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面頁所載本保險契約之保險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週年日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
1.最低投保金額:人民幣2萬元。
2.本險累計最高投保金額:
(1)未滿15足歲:人民幣100萬元。
(2)15足歲以上:人民幣1,200萬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三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 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 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 23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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