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4 項,包含:法定通用 4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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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本附約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公司溯自診斷確定符合之日起,於本附約保險期間內,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照本附約所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安家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因遭遇意外事故,致成保單條款第二條之「一至六級殘廢」。
二、被保險人經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之「重大疾病」。
前項安家保險金之領取,以被保險人仍生存為限。
※重大疾病項目:急性心肌梗塞(重度)、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腦中風後殘障(重度)、末期腎病變、癌症(重度)、癱瘓(重度)、重大器官移植手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二條 [除外責任] 本附約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成重大疾病或殘廢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本附約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故意行為,而致保險事故。但自本附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 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本附約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拒捕或越獄。 四、本附約被保險人因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第 12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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