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台灣人壽「吾愛久久終身防癌保本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等待期90 天,等待期內確診,契約自始無效並退還保險費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等待期間後之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之「低侵襲性癌症」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後,本契約仍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領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等待期間後之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一般癌症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取其較大值給付一般癌症保險金,本契約即行終止:

一、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

二、診斷確定日之保險費總和。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等待期間後之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之特定癌症者,本公司除按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約定給付一般癌症保險金外,另再按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特定癌症保險金,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等待期間後之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癌症者,本公司自診斷確定日之翌年起,於每年診斷確定週年日,按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給付癌症照護保險金。

前項癌症照護保險金的給付期間為八年,如被保險人於給付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癌症照護保險金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

前項身故受益人得依以下二種方式擇一受領:

一、繼續按期受領癌症照護保險金,直至給付期間屆滿。

二、申請提前一次受領,其計算之貼現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二十五年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給付生存保險金,其金額為本契約之保險費總和的百分之四十。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三十五年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給付滿期保險金,其金額為本契約之保險費總和的百分之六十。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期間屆滿三十五年前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取其較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身故日之保險費總和扣除已領取之生存保險金。

二、身故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等待期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面頁所載本契約之保險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二、「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 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且同一保險單年度內保險年齡不變。 三、「等待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內發生癌症時,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之 期間。 四、「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五、「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與執業執照,合法執業者。 六、「癌症」:係指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後發生之組織細胞異常增生且有轉移特性 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最近刊印…第 2 條 條款第 1 頁

除外責任

第二十四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第 4 頁,共 7 頁 台灣人壽吾愛久久終身防癌保本保險-QRC502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因前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 得之人。第 24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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