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台灣人壽「愛加鑫安防癌終身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10%,給付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後,本契約仍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領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重度)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取其較大值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本契約即行終止:

一、診斷確定日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診斷確定日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20%。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部位癌症者,本公司除按條款第十四條約定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外,另再一次給付120日之特定部位癌症看護保險金,每日給付金額為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0.2%。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領特定部位癌症看護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第30保單年度屆滿時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88%(即壽險部分保險金額的88%),給付「滿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第30保單年度屆滿前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取其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身故日之壽險部分保險金額的120%,即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20%。

二、身故日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

三、身故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因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自失能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要保人免繳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未到期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但不退還當期已繳保險費之未滿期保險費。

前項情形經本公司同意豁免保險費後,本公司不再受理本契約減額繳清保險之變更申請,且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 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 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 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 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豁免保險費】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因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想再往下看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43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

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台灣人壽的其他重大疾病險

一年定期防癌健康保險附約一年期特定傷病健康保險附約一年期特定傷病健康保險附約(108)一年期特定傷病健康保險附約(108)(NYCI0202)一年期帳戶型特定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延伸閱讀

保單條款怎麼看:先讀這五個地方癌症險等待期陷阱:90 日內確診,整張契約自始無效保單健檢 DIY 五步驟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