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險

台灣人壽「真順福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手術給付方式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於醫院或診所接受手術治療者,每次手術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20倍乘以「手術項目及比例表」(如條款附表一)所列該手術等級之給付比例後計得之金額,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含)以上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僅按最高等級的一項手術項目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所接受之手術,未載明於條款附表一所列之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將比照條款附表一「手術項目及比例表」內程度相當之手術項目決定給付。但該項手術若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則本公司不負給付之責任:

一、依據本契約除外責任條款之規定不在給付範圍內。

二、不屬事故當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最新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或第三部第三章第四節第二項所列舉之手術者。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於醫院或診所接受手術治療,本公司除依條款第十二條約定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外,每次手術時,另按保險金額的10倍乘以「手術項目及比例表」(如條款附表一)所列該手術等級之給付比例後計得之金額,給付手術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含)以上手術項目,本公司僅按最高等級的一項手術項目給付手術慰問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所接受之手術,未載明於條款附表一所列之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將比照條款附表一「手術項目及比例表」內程度相當之手術項目決定給付。但該項手術若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則本公司不負給付之責任:

一、依據本契約除外責任條款之規定不在給付範圍內。

二、不屬事故當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最新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或第三部第三章第四節第二項所列舉之手術者。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於醫院或診所接受條款附表二所列之特定處置治療者,每次處置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20倍乘以「特定處置項目表」(如條款附表二)所列該特定處置項目所相對應之給付比例後計得之金額,給付特定處置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處置治療中,於同一治療位置接受二項(含)以上特定處置項目時,僅給付一次特定處置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所接受之處置,未載明於條款附表二所列之特定處置項目時,本公司不負給付特定處置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於醫院或診所接受創傷縫合處置治療者,每次處置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接受之創傷縫合處置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接受二項(含)以上創傷縫合處置治療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且於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以給付一次為限。

若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已申領條款第十二條之手術醫療保險金或條款第十四條之特定處置保險金者,本公司將不再給付本條之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人工水晶體植入且已實際接受人工水晶體植入者,每次植入每眼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10倍,給付人工水晶體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人工髖關節置換且已實際於醫院接受人工髖關節置換者,每次置換每側關節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10倍,給付人工髖關節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人工膝關節置換且已實際於醫院接受人工膝關節置換者,每次置換每側關節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10倍,給付人工膝關節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置放心臟血管支架且已實際於醫院置放心臟血管支架者,每次支架置放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10倍,給付心臟血管支架購置補助保險金,同一次支架置放處置中,同時置放二支以上心臟血管支架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心臟血管支架購置補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屆滿九十八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扣除已依條款第十二條至第十九條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被保險人依條款第十二條至第十九條之約定所領取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已達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者,則本公司不再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後,受益人始申領條款第十二條至第十九條之各項保險金時,本公司僅就其差額負給付之責任。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 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 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 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 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 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九十九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年齡屆滿九十八歲當時 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扣除已依 第十二條至 第十九條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公司依 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被保險人依 第十二條至 第十九條之約定所領取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已達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者,本公司不再給 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受益人始申領 第十二條至 第十九條之各項保險金時,本公…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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