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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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初期)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癌症(初期)保險金:
一、診斷確定日於本附約投保(或附加)後之第一保單年度以內: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乘以1%。
二、診斷確定日於續保年度: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乘以5%。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癌症(初期)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癌症(初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含續保)申領癌症(初期)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同時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初期)、癌症(輕度)或癌症(重度)時,本公司依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同時罹患癌症(初期)及癌症(輕度)時,本公司僅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給付癌症(輕度)保險金。
二、同時罹患癌症(初期)及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僅依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約定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
三、同時罹患癌症(初期)、癌症(輕度)及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僅依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約定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輕度)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癌症(輕度)保險金:
一、診斷確定日於本附約投保(或附加)後之第一保單年度以內: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乘以3%。
二、診斷確定日於續保年度: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乘以15%。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癌症(輕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癌症(輕度)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含續保)申領癌症(輕度)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同時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初期)、癌症(輕度)或癌症(重度)時,本公司依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同時罹患癌症(初期)及癌症(輕度)時,本公司僅依本條約定給付癌症(輕度)保險金。
二、同時罹患癌症(輕度)及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僅依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約定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
三、同時罹患癌症(初期)、癌症(輕度)及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僅依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約定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重度)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
一、診斷確定日於本附約投保(或附加)後之第一保單年度以內: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乘以20%扣除已申領之癌症(初期)保險金及癌症(輕度)保險金後之餘額。
二、診斷確定日於續保年度: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扣除已申領之癌症(初期)保險金及癌症(輕度)保險金後之餘額。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癌症(重度)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重度)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但不影響本公司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同時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初期)、癌症(輕度)或癌症(重度)時,本公司依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同時罹患癌症(初期)及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僅依本條約定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
二、同時罹患癌症(輕度)及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僅依本條約定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
三、同時罹患癌症(初期)、癌症(輕度)及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僅依本條約定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續保年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部位癌症(重度)者,本公司除按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約定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外,另再按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乘以30%,給付特定部位癌症(重度)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特定部位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部位癌症(重度)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含續保)申領特定部位癌症(重度)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1.最低投保金額:新臺幣30萬元。
2.累計最高投保金額:新臺幣200萬元。
3.同一被保險人於本公司投保具有癌症保險金給付項目之防癌險,累計最高投保金額為新臺幣600萬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八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應照主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併同主契約保險費,向本公司所在 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本公司並交付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及續保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 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 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 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前二項對要保人之催告,本公司另應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之通知,依最後留存於本公司之聯絡 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視為已完成。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第 8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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