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不保證續保(公司保留同意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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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本公司自該診斷確定日起三年內,對被保險人因依醫院專科醫師指示而實際於中華民國境內接受癌症基因檢測,且癌症基因檢測費用屬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或非屬全部由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本公司按保單條款附表一所載其所投保計劃別對應罹癌後癌症基因檢測保險金額給付之,且本附約本項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本公司自該診斷確定日起三年內,對被保險人因依醫院專科醫師指示而實際於中華民國境內接受注射或口服癌症標靶治療藥物,且癌症標靶治療藥物費用屬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或非屬全部由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本公司按癌症標靶治療藥物劑量規格及日數核算該次總劑量數,除以保單條款附表二對應之劑量規格,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對應之定額給付單價,給付罹癌後癌症標靶治療藥物保險金,但本公司於本附約累計最高給付金額以保單條款附表一所載其所投保計劃別對應之罹癌後癌症標靶治療藥物保險金額為上限。
被保險人於同一癌症標靶治療接受二項或以上癌症標靶治療藥物時,其各項罹癌後癌症標靶治療藥物保險金應分別計算。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八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應照主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併同主契約保險費,向本公司所在 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本公司並交付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及續保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 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 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 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前二項對要保人之催告,本公司另應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之通知,依最後留存於本公司之聯絡 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視為已完成。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第 8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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