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台灣人壽「美鑫優退美元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生存金給付年齡:70歲)」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本公司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生存保險金給付開始日前之每一保單年度屆滿後,除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前者,按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第三項約定辦理外,依「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即以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保單條款第十七條約定辦理。

本公司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生存保險金給付開始日(含)後之每一保單年度屆滿後,依本保險契約約定以「現金給付」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16歲前,其增值回饋分享金於繳費期間應採抵繳保險費之方式辦理。但因繳費期間已屆滿而無法抵繳保險費者,本公司改按各保單週年日當月之宣告利率,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16歲時,以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一次計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其後保單年度適用增值回饋分享金規定。

※要保人終止本保險契約,或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16歲前死亡或致成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應退還歷年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予要保人。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後,應將該增值回饋分享金之金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要保人。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且自生存保險金給付開始日(含)起,每屆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前一保單年度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生存保險金,最高給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99歲之保單週年日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取其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身故日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身故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所得之金額。

三、身故日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扣除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之值乘以附表二所列該保險年齡係數後之值。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取其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所得之金額。

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扣除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之值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該保險年齡係數後之值。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種以上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則按保單條款第二十條約定給付辦理且不因本契約之效力終止而影響分期定期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100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年齡99歲屆滿之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之值的1.6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及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之每一週年日,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七條約定計算之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者),將各受益人應得之身故保險金扣除各該受益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一次給付予各該受益人。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八條約定計算之完全失能保險金扣除被保險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

投保規定

1.最低投保金額:美元3,000元。

2.本險累計最高投保金額:

投保年齡投保金額
15足歲(不含)以下美元35萬元
15足歲(含)以上美元200萬元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 第十八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 人。 【受益人之受益權】第 28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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