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險

台灣人壽「超實在醫療99終身健康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等待期9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手術給付方式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實支實付(核實)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其保險年齡到達75歲前,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依下列約定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一、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在30日(含)以內者,按其住院日數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一所載其投保計劃別之「住院日額」給付。

二、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在31日(含)以上者,按下列三者計算所得金額之總和給付︰

(一)前30日(含)部分,依第一款約定方式計算。

(二)自第31日起至第60日(含),按其超過第30日之住院日數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一所載其投保計劃別之「住院日額」的2倍計算。

(三)自第61日起,按其超過第60日之住院日數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一所載其投保計劃別之「住院日額」的3倍計算。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最高給付住院日數以365日為限。

被保險人因精神疾病住院診療者,不論是否為同一疾病或同一次住院期間,每一保單年度「住院日額保險金」之合計給付實際住院日數,最高以30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其保險年齡到達75歲前,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而進住加護病房診療時,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外,另按保單條款附表一所載其投保計劃別之「住院日額」的2倍乘以該被保險人實際進住加護病房日數(含轉進及轉出當日),給付「加護病房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實際進住加護病房日數,最高給付日數以30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其保險年齡到達75歲前,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傷害而進住燒燙傷病房診療時,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外,另按保單條款附表一所載其投保計劃別之「住院日額」的2倍乘以該被保險人實際進住燒燙傷病房日數(含轉進及轉出當日),給付「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實際進住燒燙傷病房日數,最高給付日數以30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其保險年齡到達75歲前,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一所載其投保計劃別之「住院日額」給付。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最高給付住院日數以365日為限。

被保險人因精神疾病住院診療者,不論是否為同一疾病或同一次住院期間,每一保單年度「住院療養保險金」之合計給付實際住院日數,最高以30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其保險年齡到達75歲前,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時,於其住院診療的前十四日內及出院後十四日內,因與住院同一疾病或傷害而接受門診診療者,本公司按保單條款附表一所載其投保計劃別之「住院日額」的25%乘以實際門診次數,給付「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但每日門診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其保險年齡到達75歲前,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住院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保單條款附表一所載其投保計劃別之「住院日額」的50%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該手術項目的給付倍數,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之手術項目或兩項以上器官手術時;或同一部位接受兩次或兩次以上手術時,僅按較高給付倍數之手術項目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保單條款附表二所載項目且非屬保單條款第三十三條除外責任範圍內,但屬於事故當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最新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或第三部第三章第四節第三項所載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將比照保單條款附表二內程度相當之手術項目決定給付倍數,但最高不得超過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最高倍數。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其保險年齡到達75歲前,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在醫院或診所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門診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保單條款附表一所載其投保計劃別之「住院日額」的50%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該手術項目的給付倍數,給付「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之手術項目或兩項以上器官手術時;或同一部位接受兩次或兩次以上手術時,僅按較高給付倍數之手術項目給付「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保單條款附表二所載項目且非屬保單條款第三十三條除外責任範圍內,但屬於事故當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最新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或第三部第三章第四節第三項所載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將比照保單條款附表二內程度相當之手術項目決定給付倍數,但最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等待期

第二十六條各項保險金給付總額上限為住院日額之3,000倍。)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疾病」之等待期間為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30日之期間。但被保險人投保時保險年齡為零歲 者,其遺傳性疾病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檢查項目(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為準)不受等待期間限 制。) (本保險「癌症」之等待期間為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90日之期間。)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75歲(含)後至保險年齡99歲屆滿時止,可選擇「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實支實付)、 住院醫療費用及手術費用保險金(實支實付)、住院前後門診費用保險金(實支實付)」與「日額型住院醫 療保險金選擇給付」,二者擇一給付。) (本保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保險無解約金。) (受益人申領本保險 第二十條至 第二十…第 26 條 條款第 1 頁

除外責任

第三十三條除外責任範圍內,但屬於事故當時中央衛生主 管機關最新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或第三部第三章第四節第 第 5 頁,共 34 頁 三項所載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將比照附表二內程度相當之手術項目決定給付倍數,但最高不得超過附表二所列最 高倍數。 【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保險年齡到達75歲前適用)】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其保險年齡到達75歲前,因第 33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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