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年度屆滿後,將依要保人於投保時所選擇下列方式之一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選擇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者,以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辦理。
二、現金給付:選擇現金給付者,依本契約約定以現金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惟須於第六保單年度屆滿後之每一保單週年日起,始得依本款方式給付。
三、儲存生息:選擇儲存生息者,各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按各保單週年日當月之宣告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但在本公司給付受益人保險金而終止契約的情形,要保人未請求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及其孳息,由該保險金受益人受領。惟須於第六保單年度屆滿後之每一保單週年日起,始得依本款方式給付。
要保人若未選擇者,則視為選擇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並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給付方式,惟第六保單年度屆滿前,增值回饋分享金限以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辦理。
要保人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應退還歷年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予要保人。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後,應將該增值回饋分享金之金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要保人。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取其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身故日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身故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所得之金額。
三、身故日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
被保險人身故而致本契約效力終止時,倘未符合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約定者,本公司依身故日之傷害險部分解約金退還要保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則按保單條款第十七條約定給付辦理且不因本契約之效力終止而影響分期定期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85歲前,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自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外,另按身故日之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之值的25%給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依照保單條款第十三條之約定處理。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則按保單條款第十七條約定給付辦理且不因本契約之效力終止而影響分期定期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取其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所得之金額。
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種以上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另依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傷害險部分解約金退還要保人。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則按保單條款第十七條約定給付辦理且不因本契約之效力終止而影響分期定期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111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下列二款取其最大值給付祝壽保險金:
一、保險年齡110歲屆滿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險年齡110歲屆滿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及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之每一週年日,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計算之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者),將各受益人應得之身故保險金扣除各該受益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一次給付予各該受益人。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約定計算之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者),將各受益人應得之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扣除各該受益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一次給付予各該受益人。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計算之完全失能保險金扣除被保險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
1.最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 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 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 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 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 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 保險金,則按 第十七條約定給付辦理且不因本契約之效力終止而影響分期定期保險金之給付。 【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 85 歲前,遭受 第二條約定的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自大眾運輸 工具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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