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且至診斷確定日當時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方式計算之金額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
一、診斷確定日於「無理賠紀錄期間」內: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及「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2倍之加總給付。
二、診斷確定日於「無理賠紀錄期間」屆滿後: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傷病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則按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約定給付辦理且不因本契約之效力終止而影響分期定期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無理賠紀錄期間」內,未曾申領保單條款第十二條所約定保險金,且於「無理賠紀錄期間」內身故或於「無理賠紀錄期間」屆滿仍生存者,本公司按身故日或屆滿當時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2倍,退還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本公司退還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後,受益人始申領保單條款第十二條所約定保險金時,本公司僅就其差額負給付之責任。
被保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及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之每一週年日,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約定計算之特定傷病保險金扣除受益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一次給付予受益人。
1.最低投保金額:新臺幣30萬元。
2.本險累計最高投保金額:新臺幣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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