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大傷病」,且已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規定,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或已取得一家「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療院所開立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診斷書及當次「重大傷病」病歷摘要等證明文件者,本公司以下列方式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一、重大傷病診斷確定日於第一保單年度內,按重大傷病診斷確定日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給付。
二、重大傷病診斷確定日於第二保單年度(含)以後,按下列約定給付:
(一)屬重大傷病範圍之「慢性精神病」者,按重大傷病診斷確定日之下列兩者取其最大值給付:
1.「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
2.保險金額的20%。
(二)屬重大傷病範圍之「慢性精神病」以外之其他「重大傷病」者,按重大傷病診斷確定日之下列兩者取其最大值給付:
1.「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
2.保險金額的100%。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時,本契約效力已停止或終止者,本公司仍按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重大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重大傷病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自第二保單年度(含)以後,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重大傷病」,並符合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第一項約定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外,另按特定重大傷病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20%,給付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若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特定重大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時,本公司以下列方式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
一、特定傷病診斷確定日於第一保單年度內,按特定傷病診斷確定日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給付。
二、特定傷病診斷確定日於第二保單年度(含)以後,按特定傷病診斷確定日之下列兩者取其最大值給付:
(一)「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
(二)保險金額的100%。
被保險人若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傷病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保險年齡85歲屆滿仍生存時,且未曾申領保單條款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所約定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身故日或保險年齡85歲屆滿當時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給付「無理賠回饋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無理賠回饋保險金」後,受益人始申領保單條款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所約定保險金時,本公司僅就其差額負給付之責任。
1. 最低投保金額:新臺幣30萬元。
2. 最高投保金額:
| 投保年齡 | 本險累計最高投保金額 |
|---|---|
| 0歲~未滿15足歲 | 100萬元 |
| 滿15足歲~60歲 | 200萬元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及「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師診斷符合投保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及其 證明有效期限」所載之項目。 二、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給之重大傷病證明。 三、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符合屬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免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傷病證明,而得免除全 民健保部分負擔之資格。 四、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在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重大傷病證明中。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第 21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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