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台灣人壽「閣卡安心100重大傷病終身健康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第一保單年度內,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大傷病」,且已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規定,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或已取得一家「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療院所開立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診斷書及當次「重大傷病」病歷摘要等證明文件者,本公司按重大傷病診斷確定日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自第二保單年度起,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大傷病」,且已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規定,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或已取得一家「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療院所開立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診斷書及當次「重大傷病」病歷摘要等證明文件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一、屬重大傷病範圍之「慢性精神病」者,按重大傷病診斷確定日之下列兩者取大給付。

(一)「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

(二)保險金額的20%。

二、屬重大傷病範圍之「需終身治療之全身性自體免疫症候群」者,按重大傷病診斷確定日之下列兩者取大給付。

(一)「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

(二)保險金額的50%。

三、屬重大傷病範圍之「慢性精神病」及「需終身治療之全身性自體免疫症候群」以外之其他「重大傷病」者,按重大傷病診斷確定日之下列兩者取大給付。

(一)「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

(二)保險金額的100%。

前二項情形,被保險人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時,本契約效力已停止或終止者,本公司仍按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重大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重大傷病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第一保單年度內,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重大傷病」,並符合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第一項約定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外,另按特定重大傷病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10%,給付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自第二保單年度起,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重大傷病」,並符合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第二項約定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外,另按特定重大傷病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20%,給付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若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特定重大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第一保單年度內,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重大疾病」時,本公司按特定重大疾病診斷確定日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給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自第二保單年度起,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重大疾病」時,本公司按特定重大疾病診斷確定日之下列兩者取大給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

一、「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

二、保險金額的100%。

被保險人若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特定重大疾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且未曾申領保單條款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所約定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身故日當時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給付「無理賠回饋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無理賠回饋保險金」後,受益人始申領保單條款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所約定保險金時,本公司僅就其差額負給付之責任。

投保規定

繳費年期20年期25年期30年期
投保年齡0歲~50歲0歲~45歲0歲~40歲

1.最低投保金額:新臺幣50萬元。

2.最高投保金額:

投保年齡本險累計最高投保金額
0歲~未滿15足歲100萬元
滿15足歲~50歲200萬元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及「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師診斷符合投保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及其 證明有效期限」所載之項目。 二、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給之重大傷病證明。 三、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符合屬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免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傷病證明,而得免除全 民健保部分負擔之資格。 四、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在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重大傷病證明中。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第 21 條 條款第 6 頁

想再往下看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66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

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台灣人壽的其他重大疾病險

一年定期防癌健康保險附約一年期特定傷病健康保險附約一年期特定傷病健康保險附約(108)一年期特定傷病健康保險附約(108)(NYCI0202)一年期帳戶型特定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延伸閱讀

保單條款怎麼看:先讀這五個地方癌症險等待期陷阱:90 日內確診,整張契約自始無效保單健檢 DIY 五步驟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