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且至診斷確定日當時仍生存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10%給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本契約之效力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同時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初期)」、「癌症(輕度)」及「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僅依第十四條約定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重度)」,且至診斷確定日當時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方式計算之金額扣除已申領之「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
一、診斷確定日於「無理賠紀錄期間」內:
(一)第一保單年度內: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10%及「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2倍之加總。
(二)第二保單年度(含)以後: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及「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2倍之加總。
二、診斷確定日於「無理賠紀錄期間」屆滿後(不含屆滿日當日):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同時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初期)」、「癌症(輕度)」及「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僅依本條約定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自第二保單年度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重度)」若屬「特定部位癌症(重度)」,且至診斷確定日當時仍生存者,本公司除按第十四條約定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外,另按下列約定之一,給付「初次罹患特定部位癌症(重度)保險金」,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一、診斷確定日於第二保單年度: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10%。
二、診斷確定日於第三保單年度(含)以後: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20%。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特定部位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初次罹患特定部位癌症(重度)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重度)」若不屬「特定部位癌症(重度)」者,本公司不給付「初次罹患特定部位癌症(重度)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領「初次罹患特定部位癌症(重度)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無理賠紀錄期間」內,未曾因罹患「癌症(重度)」而申領第十四條所約定保險金,且於「無理賠紀錄期間」內身故或於「無理賠紀錄期間」屆滿仍生存者,本公司按身故日或屆滿當時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2倍,退還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本公司「退還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後,受益人始申領第十四條所約定保險金時,本公司僅就其差額負給付之責任。
1. 最低投保金額:新臺幣30萬元。
2.本險累計最高投保金額:新臺幣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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