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台灣人壽「守愛溢生防癌定期健康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第一保單年度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初期)」,且至診斷確定日當時仍生存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 1.06倍,給付「癌症(初期)保險金」,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自第二保單年度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初期)」,且至診斷確定日當時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取其大值給付「癌症(初期)保險金」,本契約之效力繼續有效。

一、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5%。

二、診斷確定日當時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6 倍。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癌症(初期)」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癌症(初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領「癌症(初期)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同時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初期)」、「癌症(輕度)」或「癌症(重度)」時,本公司依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同時罹患「癌症(初期)」及「癌症(輕度)」時,本公司僅依第十四條約定給付「癌症(輕度)保險金」。

二、同時罹患「癌症(初期)」及「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僅依第十五條約定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

三、同時罹患「癌症(初期)」、「癌症(輕度)」及「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僅依第十五條約定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第一保單年度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輕度)」,且至診斷確定日當時仍生存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給付「癌症(輕度)保險金」,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自第二保單年度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輕度)」,且至診斷確定日當時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取其大值給付「癌症(輕度)保險金」,本契約之效力繼續有效。

一、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15%。

二、診斷確定日當時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癌症(輕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癌症(輕度)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領「癌症(輕度)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同時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初期)」、「癌症(輕度)」或「癌症(重度)」時,本公司依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同時罹患癌症「(初期)」及「癌症(輕度)」時,本公司僅依本條約定給付「癌症(輕度)保險金」。

二、同時罹患癌症「(輕度)」及「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僅依第十五條約定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

三、同時罹患癌症「(初期)」、「癌症(輕度)」及「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僅依第十五條約定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第一保單年度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重度)」,且至診斷確定日當時仍生存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自第二保單年度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重度)」,且至診斷確定日當時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取其大值後,扣除已申領之「癌症(初期)保險金」及「癌症(輕度)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一、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

二、診斷確定日當時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癌症(重度)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領「癌症(重度)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同時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初期)」、「癌症(輕度)」或「癌症(重度)」時,本公司依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同時罹患「癌症(初期)」及「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僅依本條約定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

二、同時罹患「癌症(輕度)」及「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僅依本條約定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

三、同時罹患「癌症(初期)」、「癌症(輕度)」及「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僅依本條約定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自第二保單年度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特定部位癌症(重度)」,且至診斷確定日當時仍生存者,本公司除按第十五條約定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外,另按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30%,給付「特定部位癌症(重度)保險金」,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特定部位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部位癌症(重度)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領「特定部位癌症(重度)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保險年齡85歲屆滿仍生存時,本公司按身故日或保險年齡85歲屆滿當時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扣除已依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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