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時,本公司依下列各款金額之最大者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診斷確定當時之「已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五六倍。
三、診斷確定當時該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但被保險人如同時身故或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則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不另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
「特定傷病保險金」之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特定傷病項目
| 1 | 癌症(重度)(註) | 8 | 多發性硬化症 | 15 | 運動神經元疾病 | 22 | 肝硬化 |
|---|---|---|---|---|---|---|---|
| 2 | 急性心肌梗塞(重度) | 9 | 心臟瓣膜手術 | 16 | 良性腦瘤 | 23 | 病毒性猛爆性肝炎 |
| 3 | 腦中風後殘障(重度) | 10 | 主動脈外科置換術 | 17 | 再生不良性貧血 | 24 | 克隆氏病及潰瘍性結腸炎 |
| 4 | 末期腎病變 | 11 | 阿爾茲海默氏症 | 18 | 肌肉萎縮症 | 25 | 急性腦炎 |
| 5 | 癱瘓(重度) | 12 | 巴金森氏症 | 19 | 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 | 26 | 嚴重頭部創傷 |
| 6 |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 13 | 嚴重燒燙傷 | 20 | 紅斑性狼瘡腎病變 | - | - |
| 7 | 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 14 | 昏迷 | 21 | 脊髓灰質炎 | - | - |
註:癌症(重度)不包含(1)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按Rai氏的分期系統)。(2)10公分(含)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3)第一期前列腺癌。(4)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5)甲狀腺微乳頭狀癌(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1公分(含)以下之乳頭狀癌)。(6)邊緣性卵巢癌。(7)第一期黑色素瘤。(8)第一期乳癌。(9)第一期子宮頸癌。(10)第一期大腸直腸癌。(11)原位癌或零期癌。(12)第一期惡性類癌。(13)第二期(含)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下列各款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身故當時之「已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五六倍。
三、身故當時該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依下列各款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完全殘廢當時之「已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五六倍。
三、完全殘廢當時該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殘廢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第三十保單年度末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依「已繳保險費總額」的1.056倍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公司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33條) 其他事項: (1) 本商品投保時,特定傷病之等待期間為三十日,惟其中癌症(重度)之等待期間為九十日。 (2)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3)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4) 免費申訴電話:0800-213-269 (5) 傳真:(02)2785-8760 (6) 電子信箱(E-mail):service@taiwanlife.com第 33 條 條款第 1 頁
第二十一條 [除外責任(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 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公司按 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 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 得之人。 第二十二條 [除外責任(二)]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特定傷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 第十三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第 21 條 條款第 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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