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台灣人壽「終身防癌健康保險附約」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等待期90 天,等待期內確診,退還已繳保險費
手術給付方式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之「低侵襲性癌症」者,本公司按單位日額的十倍,給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且本項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一般癌症」者,本公司按單位日額的五十倍,給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且本項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以治療癌症為直接原因,經醫院醫師診斷必須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單位日額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癌症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癌症住院日額保險金」最高給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以治療癌症為直接原因,經醫院醫師診斷必須住院診療且實際住院日數達三十日以上時,超過三十日部分,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給付外,另按單位日額乘以超過三十日部分之日數給付「癌症長期住院病房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癌症長期住院病房保險金」最高給付日數以三百三十五日為限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以治療癌症為直接原因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單位日額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癌症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癌症療養保險金」最高給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以治療癌症為直接原因,經醫院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接受癌症病灶全部切除手術時,本公司按單位日額之二十倍給付「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但骨髓移植或乳房重建手術依保單條款第十九條或保單條款第二十條約定給付;經由雷射刀、光子刀、加瑪刀、諾力刀、電腦刀、X光刀、海扶刀等相關治療方式,以使惡性腫瘤縮小,而並非經由癌症病灶全部切除手術者,均列為癌症放射線治療,依保單條款第十七條約定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以治療癌症為直接原因,經醫院醫師診斷必須於門診接受癌症病灶全部切除手術時,本公司按單位日額之二倍給付「癌症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但骨髓移植或乳房重建手術依保單條款第十九條或保單條款第二十條約定給付;經由雷射刀、光子刀、加瑪刀、諾力刀、電腦刀、X光刀、海扶刀等相關治療方式,以使惡性腫瘤縮小,而並非經由癌症病灶全部切除手術者,均列為癌症放射線治療,依保單條款第十七條約定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以治療癌症為直接原因,經醫院醫師診斷必須接受放射線或化學治療者,本公司按單位日額乘以實際接受放射線治療或化學治療之日數(不論每日治療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給付「癌症放射線或化學治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由雷射刀、光子刀、加瑪刀、諾力刀、電腦刀、X光刀、海扶刀等相關治療方式,使惡性腫瘤縮小,而並非經由癌症病灶全部切除手術者,均列為癌症放射線治療。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接受化學治療,每次領取口服化學藥物,不論領取幾天份之藥物量,僅以一日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以治療癌症為直接原因而住院診療時,於其住院診療前一週內及出院後二週內,以治療癌症為直接原因且因同一癌症須接受門診診療者,本公司按單位日額的百分之五十乘以實際門診次數(每日門診以給付一次為限)給付「癌症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以治療癌症為直接原因,經醫院醫師診斷必須接受骨髓移植手術時,本公司依單位日額的五十倍給付「癌症骨髓移植手術保險金」。

「癌症骨髓移植手術保險金」終身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以治療癌症為直接原因,經醫院醫師診斷必須接受乳房切除手術後,並進而接受乳房重建手術者,本公司依單位日額的二十倍給付「癌症乳房重建手術保險金」。

「癌症乳房重建手術保險金」每側終身以給付一次為限。

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至第二十條所給付之各項保險金,給付總額上限為單位日額之一千八百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至第二十條所累計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達給付總額上限時,本附約即行終止。

投保規定

10年期:0-65歲。

20年期:0-60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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