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第三保單年度(含)以後身故者,本公司應提供保單條款附表一之保險金額對應投保方案之殯葬實物給付內容,供被保險人使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再負殯葬實物給付責任,並改依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一、受益人提出證明,已委請他人為被保險人提供殯葬實物給付內容。
二、要保人辦理減少保險金額時。
三、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
四、被保險人身故時本保險契約仍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未償還保險單借款及利息時。
五、被保險人因失蹤而經法院宣告死亡時。
若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無法提供前項之殯葬實物給付內容時,本公司得按保險金額改以現金給付,取代實物給付責任。
若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無法提供第一項之殯葬實物給付內容時,本公司得改提供不低於原等級之其他殯葬實物給付內容,或按保險金額的一點一倍改以現金給付,取代實物給付責任。
本公司不受理將殯葬實物給付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改為現金給付之申請,且依本條約定提供之殯葬實物給付內容,終身以乙次為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殯葬實物給付之保險金額,應併入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第二項喪葬費用保險金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於第一保單年度身故者,按身故日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與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取其較大值給付。
二、於第二保單年度身故者,按身故日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四十與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取其較大值給付。
三、於第三保單年度(含)以後身故並符合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第一項但書者,按身故日之保險金額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一百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保險金額 | 21萬 | 121.8萬 | 111.8萬 | 84.8萬 | 78.8萬 | 67萬 | 63萬 | 62.2萬 | 58.2萬 | 57.5萬 | 53.5萬 | 42.5萬 | 40.5萬 | 39.6萬 | 37.6萬 | 38萬 | 36萬 | 37.5萬 | 35.5萬 |
|---|---|---|---|---|---|---|---|---|---|---|---|---|---|---|---|---|---|---|---|
| 方案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十一 | 十二 | 十三 | 十四 | 十五 | 十六 | 十七 | 十八 | 十九 |
| 塔位 | - | 新北市三芝區白沙灣安樂園公墓附設真龍殿納骨塔 | 新北市萬里區萬壽山墓園附設福田妙國生命館 | 台中市太平區寶山紀念墓園 | 嘉義縣水上鄉嘉雲寶塔 | 新北市萬里區萬壽山墓園附設福田妙國生命館 | 台中市太平區寶山紀念墓園 | 花蓮縣吉安鄉福壽陵園(蓮園)納骨塔 | 嘉義縣水上鄉嘉雲寶塔 | ||||||||||
| 殯葬服務給付 | 指定「中式火化喪葬服務」或「西式火化喪葬服務」擇一辦理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 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 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 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 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一百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殯葬實物給付的申領】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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