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第三保單年度(含)以後身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或於保險年齡到達111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給付殯葬服務乙次及要保人於投保時指定標的物層別(高低層別或中層別)之骨灰塔位乙座,供被保險人使用。但因被保險人致成完全失能或保險年齡到達111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者,被保險人得選擇按保單條款附表三所載該殯葬服務及骨灰塔位約定價格,改以領取現金。
被保險人因致成完全失能或保險年齡到達111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申領實物給付時,本公司給付合作廠商提供之殯葬服務生前契約書及骨灰塔位買賣契約書,作為給付實物給付之憑證。
若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無法提供前項之殯葬服務及骨灰塔位時,本公司得按保單條款附表三所載該殯葬服務及骨灰塔位約定價格,改以給付現金,取代實物給付責任。
若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無法提供第一項之殯葬服務時,本公司得按保單條款附表三所載該殯葬服務約定價格的1.1倍,改以給付現金,取代殯葬服務給付責任。如無法提供第一項要保人指定標的物層別(高低層別或中層別)之骨灰塔位時,本公司得改提供不低於原等級之其他骨灰塔位,或按保單條款附表三所載該骨灰塔位約定價格的1.1倍,改以給付現金,取代骨灰塔位給付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提供之殯葬服務及骨灰塔位,終身以乙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於第一及第二保單年度身故者,按身故日之保險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保險費總和三者取其最大值給付。
二、於第三保單年度(含)以後身故者,按身故日之保險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保險費總和三者取其最大值,扣除保單條款第十三條殯葬實物給付按保單條款附表三所載該殯葬服務及骨灰塔位約定價格後之餘額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含殯葬實物給付)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分擔之給付責任,如低於保單條款第十三條殯葬實物給付按保單條款附表三所載該殯葬服務及骨灰塔位約定價格,本公司改以現金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公司不再負保單條款第十三條殯葬實物給付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於第一及第二保單年度致成完全失能程度者,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保險費總和三者取其最大值給付。
二、於第三保單年度(含)以後致成完全失能程度者,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保險費總和三者取其最大值扣除保單條款第十三條殯葬實物給付按保單條款附表三所載該殯葬服務及骨灰塔位約定價格後之餘額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不影響契約終止前本公司給付殯葬實物給付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111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保險費總和三者取其最大值扣除保單條款第十三條殯葬實物給付按保單條款附表三所載該殯葬服務及骨灰塔位約定價格後之餘額給付。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不影響契約終止前本公司給付殯葬實物給付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自失能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要保人免繳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未到期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但不退還當期已繳保險費之未滿期保險費。
前項情形經本公司同意豁免保險費後,本公司不再受理本契約減額繳清保險及展期定期保險之變更申請,且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最低投保金額:新臺幣60~120萬元。(依要保人於投保時指定之骨灰塔位有所不同)
本險累計最高投保金額:新臺幣6,000萬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 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 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 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 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分擔之給付責任,如低於 第十三條殯葬實物給付按附表三所載該殯葬服務及骨灰塔位約定價格,本 公司改以現金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公司不再負 第十三條殯葬實物給付責任。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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