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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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取其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保險費總和。
三、身故當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後死亡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第二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之利息。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取其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保險費總和。
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保單條款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二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利息。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與「保險費總和」二者之較大值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自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確定失能之翌日起,要保人免繳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未到期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依前項約定免繳保險費者,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二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及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失能。 第 4 頁,共 12 頁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 第十六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 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 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 人或應得之人。第 22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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