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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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按下列兩項之和給付:
一、保險金額。
二、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之保險費。
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最低投保年齡:15足歲。
最高投保年齡:
| 繳費年期 | 6年期 | 10年期 | 15年期 | 20年期 | 25年期 | 30年期 |
|---|---|---|---|---|---|---|
| 最高投保年齡 | 65歲 | 60歲 | 55歲 | 50歲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本附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 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十八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 17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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