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長期照顧保險金」,且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一、被保險人於前三保單年度內經診斷確定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給付長期照顧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於第四保單年度(含)後經診斷確定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50%,給付長期照顧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前三保單年度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取其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身故日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身故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身故日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第四保單年度(含)後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取其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身故日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扣除被保險人於第四保單年度(含)後經診斷確定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其已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領取之長期照顧保險金額。
二、身故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身故日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扣除被保險人於第四保單年度(含)後經診斷確定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其已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領取之長期照顧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身故而致本契約效力終止時,倘未符合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者,本公司依身故日之傷害險部分解約金退還要保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則按保單條款第十九條約定給付辦理且不因本契約之效力終止而影響分期定期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外,另按身故日之保險金額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依照保單條款第十四條之約定處理。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則按保單條款第十九條約定給付辦理且不因本契約之效力終止而影響分期定期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前三保單年度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取其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第四保單年度(含)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取其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扣除被保險人於第四保單年度(含)後經診斷確定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其已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領取之長期照顧保險金額。
二、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扣除被保險人於第四保單年度(含)後經診斷確定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其已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領取之長期照顧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種以上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另依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傷害險部分解約金退還要保人。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則按保單條款第十九條約定給付辦理且不因本契約之效力終止而影響分期定期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100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下列二款取其最大值給付祝壽保險金:
一、保險年齡99歲屆滿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扣除被保險人於第四保單年度(含)後經診斷確定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其已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領取之長期照顧保險金額。
二、保險年齡99歲屆滿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扣除被保險人於第四保單年度(含)後經診斷確定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其已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領取之長期照顧保險金額。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者,自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要保人免繳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未到期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但不退還當期已繳保險費之未滿期保險費。
前項情形經本公司同意豁免保險費後,本公司不再受理本契約減額繳清保險之變更申請,且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及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之每一週年日,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 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 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 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 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 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 保險金,則按 第十九條約定給付辦理且不因本契約之效力終止而影響分期定期之給付。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 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 ,本公司除依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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