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台灣人壽「富加享還本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手術給付方式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下列標準給付滿期保險金。

一、保險期間二十年者:給付保險費總和的百分之一百一十五。

二、保險期間二十五年者:給付保險費總和的百分之一百二十二。

本公司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於第一及第二保單年度身故者,按下列二者取其較大值給付:

(一)身故日之保險費總和。

(二)身故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於第三保單年度(含)以後身故者,按下列三者取其最大值給付:

(一)身故日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百二十。

(二)身故日之保險費總和。

(三)身故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前項約定給付外,另再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自特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前二項約定給付外,另再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被保險人如同時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二項特定意外傷害事故死亡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意外傷害事故之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於第一及第二保單年度致成完全失能程度者,按下列二者取其較大值給付:

(一)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費總和。

(二)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於第三保單年度(含)以後致成完全失能程度者,按下列三者取其最大值給付:

(一)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百二十。

(二)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費總和。

(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第一級失能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自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除依前項約定給付外,另再按保險金額給付第一級失能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被保險人如同時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二項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致成第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意外傷害事故之第一級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符合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第一項或第二項約定給付第一級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第一級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且至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自失能診斷確定日翌月起,於失能診斷確定週月日,每月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給付「生活扶助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依前項給付「生活扶助保險金」時,給付期間為一百二十個月,且生活扶助保險金之申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第二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生活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符合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者,本公司按第一項約定給付生活扶助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生活扶助保險金予被保險人,如於本契約終止時,給付未滿一百二十個月,本公司仍繼續給付至一百二十個月屆滿為止。如被保險人於第二項給付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將以給付期間內尚未給付的生活扶助保險金餘額之現值,一次給付予身故受益人。計算現值的貼現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門診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意外門診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 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 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 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 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想再往下看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56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

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台灣人壽的其他壽險

15一實一年定期壽險16平安歲滿期定期壽險十全十美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千萬出行B型定期養老保險五福利達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OIU)加吉利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延伸閱讀

保單條款怎麼看:先讀這五個地方保單健檢 DIY 五步驟顧問速查表:稅務、勞健保、長照、補助的權威數字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