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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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111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按保險年齡到達110歲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給付祝壽保險金之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按下列一及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給付;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滿後身故者,按下列一、二及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
一、身故當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保險費總和。
三、當年度保險金額。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16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上述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死亡者,應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滿15足歲後死亡者,應以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上述所繳保費加計利息:以實際所繳保險費依2.25%之年利率,以年複利之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之日時的金額。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繳費期間內完全殘廢者,按下列第一及第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給付;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滿後完全殘廢者,按下列第一、第二及第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
一、完全殘廢診斷確定當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保險費總和。
三、當年度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以實際所繳保險費依2.25%之年利率,以年複利之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之日時的金額。
1.最低承保金額:新台幣10萬元。
2.累計最高承保金額:
| 保險年齡 | 累計最高保險金額 |
|---|---|
| 0歲~15歲 | 新臺幣200萬元 |
| 16歲~74歲 | 新臺幣628萬元~新臺幣2283萬元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條 【除外責任】 第 4 頁,共 8 頁 台灣人壽增有利增額終身壽險--IL0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 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 第十八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 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 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第 20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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