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台灣人壽「步步盈重大疾病終身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繳費期間內,使用本公司於網站公告之健康管理裝置或其他與接收資料系統相容之裝置,透過電子傳輸方式,每天成功傳輸被保險人當天步行次數(註1),至本公司指定網路接收資料庫之天數,於每一保單年度內達180天(含)以上者,本公司自第一保單週年日至第十九保單週年日,於每一保單週年日按下列標準給付繳費期間健康管理回饋保險金:

一、平均每天步行次數(註2)為12,000步(含)以上者,本公司按前一保單年度末,本保險契約之保險金額對應之表定年繳保險費的百分之四給付。

二、平均每天步行次數(註2)為9,000步(含)以上,12,000步(不含)以下者,本公司按前一保單年度末,本保險契約之保險金額對應之表定年繳保險費的百分之二給付。

三、平均每天步行次數(註2)為9,000步(不含)以下者,本公司不給付該保單年度之繳費期間健康管理回饋保險金。

若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被保險人無法於繳費期間內依約定傳輸被保險人之步行次數資料時,本公司按最近一次「繳費期間健康管理回饋保險金」給付標準繼續給付。

本契約繳費期間內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者,本公司自該保單年度起,不再給付繳費期間健康管理回饋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約定之重大疾病(註3)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和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一、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與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取其較大值。

二、按日數比例計算診斷確定日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符合二項以上重大疾病時,本公司只給付一項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後終止本保險契約,應退還按重大疾病診斷確定日計算當時壽險部分保單價值準備金於要保人。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約定之「急性心肌梗塞(重度)」、「腦中風後障礙(重度)」及「冠狀動脈繞道手術」等三項特定重大疾病之一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給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符合二項以上特定重大疾病時,本公司只給付一項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和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身故日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與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取其較大值。

二、按日數比例計算身故日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後終止本保險契約,應退還按身故日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計算當時健康險部分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下列二款取其較大值給付祝壽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1.「當天步行次數」:係指被保險人每天上傳之步行次數,若當天有多筆上傳資料,以最高步數為準。

註2.「平均每天步行次數」:係指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上傳之「當天步行次數」,取最高180天紀錄之平均值。

註3.「重大疾病」:(一)急性心肌梗塞(重度)、(二)冠狀動脈繞道手術、(三)末期腎病變、(四)腦中風候機能障礙(重度)、(五)癌症(重度)、(六)癱瘓(重度)、(七)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投保規定

1.最低投保保額:新臺幣100萬元。

2.本險累計最高投保保額:新臺幣1,000萬元。

3.累計本公司重大疾病險、特定傷病險及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險最高限額:新臺幣1,500萬元。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及「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 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 第十七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除外責任(二)】第 23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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