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台灣人壽「超美利外幣利率變動型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名詞定義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滿15足歲起,於未達保險年齡16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於達保險年齡16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身故者,本公司依身故時下列二者中之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契約時,以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退還被保險人身故日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第一項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於未達保險年齡16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全殘廢項目之一者,本公司依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全殘廢保險金;於達保險年齡16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全殘廢項目之一者,本公司依致成全殘廢時下列二者中之較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且契約仍屬有效時,本公司依第20保單年度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滿期保險金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契約於保單經過年度未滿十年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本公司以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方式給付,於保單經過年度滿十年(含)起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約定,得選擇下列三種給付方式中的一種給付︰

一、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於契約有效期間內且被保險人達保險年齡十六歲後,各保單年度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值作為一次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下一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應依保險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辦理。

二、現金給付︰於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應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依契約約定主動以現金給付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

三、儲存生息︰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按各該保單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以日單利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全殘廢、保險期間屆滿或契約終止時,本公司應主動一併給付。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未達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者,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按各該保單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以日單利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之前一日,累計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於被保險人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作為一次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其後保單年度適用前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 二十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但自本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 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 20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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