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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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滿十五足歲起,於未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於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身故者,本公司依身故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未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項目之一者,本公司依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全殘廢保險金;於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項目之一者,本公司依保險金額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時,本公司依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最低投保金額2萬元(人民幣)
最高投保金額限制如下表: 單位:人民幣
| 年齡/年期 | 6年期 | 10年期 | 15年期 | 20年期 |
|---|---|---|---|---|
| 0~未滿15足歲 | 40萬元 | |||
| 15足歲~50歲 | 1,200萬元 | |||
| 51歲~60歲 | 1,200萬元 | - | ||
| 61歲~65歲 | 1,200萬元 | - | ||
| 66歲~70歲 | 600萬元 | - |
註: 投保金額需以千元(人民幣)為單位。
註:0歲之被保險人係指健康出院且完成戶籍登記者。
1. 本險種不開放附加附約。
2. 危險職業表上壽險主、附約不予附加之職業,本險種不予承保。
3. 本險種依投保金額(人民幣)5倍計算「壽險保額」(新台幣),以利換算該被保險人日後醫療險可投保日額上限,與累計體檢及生調額度。
4. 其他未規範事項比照現行核保規定辦理。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 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 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 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 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契約約定之喪葬費用保險金以被保險人身故當日,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收盤之人民幣即期買入匯率平均值為換算 基礎。倘當日無匯率,則以次一營業日之匯率計算。 【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 十六 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未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附表二所列全 殘廢項目之一者,本公司依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全殘廢保險金;於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 保單週年日後,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項目之一者,本公司依保險金額給付全殘廢…第 17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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