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台灣人壽「澳世情澳幣終身壽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商品定義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滿十五足歲起,於未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時,本公司按身故時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於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身故者,本公司依身故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三、應繳繳別保險費總和。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退還被保險人身故日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第一項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項目之一,並經公立、私立醫院或醫療法人所設立之醫院診斷確定者,於未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診斷確定時,本公司依診斷確定時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於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診斷確定時,本公司依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三、應繳繳別保險費總和。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其生命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定為醫學中心級之醫院出具之診斷書及其他相關資料判斷不足六個月時,得於契約當年度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百分之七十範圍內,但最高以拾伍萬澳幣為限,向本公司申請「生命末期保險金」,經本公司審查同意後並扣除下列金額給付之:

一、自生命末期保險金給付日起六個月的利息,按契約計算保險費所採用的預定利率計算之。(其計算方式如保險單條款附件一)

二、自生命末期保險金給付日起六個月內相對應於生命末期保險金尚須支付之保險費現值,按契約計算保險費所採用的預定利率計算之。(其計算方式如保險單條款附件二)

三、有保險單借款者,其保險單借款本息。

四、有墊繳保險費者,其墊繳保險費本息。

生命末期保險金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本公司給付生命末期保險金後,契約的基本保額應就生命末期保險金相對應之基本保額減少之,其減少部分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契約仍屬有效時,本公司依保險年齡一百一十歲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投保規定

繳費期間10年期15年期20年期
投保年齡0歲~65歲0歲~60歲

註: 0歲之被保險人係指健康出院且完成戶籍登記者。

單位:澳幣

投保年齡最低投保金額最高投保金額
0歲~未滿15足歲1萬6萬
滿15足歲~35歲50萬
36歲~55歲100萬
56歲~65歲150萬

註:投保金額需以千元(澳幣)為單位。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自成生命末期狀態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本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 起 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第 24 條 條款第 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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