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台灣人壽「澳利旺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商品定義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滿十五足歲起,於未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於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身故者,以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退還被保險人身故日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第一項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全殘廢項目之一,並經公立、私立醫院或醫療法人所設立之醫院診斷確定者,於未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診斷確定時,本公司依診斷確定時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全殘廢保險金;於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診斷確定時,本公司依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且契約仍屬有效時,本公司依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滿期保險金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投保規定

1. 最低投保金額:5,000 澳幣。

2. 最高投保金額限制如下表:

單位:澳幣

繳費期間/投保年齡躉繳
0~未滿15足歲6萬
滿15足~85歲200萬

註1: 0歲之被保險人係指健康出院且完成戶籍登記者。

註2:投保金額需以千元(澳幣)為單位。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 二十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但自本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 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 20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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