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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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滿十五足歲起,於未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時,本公司按身故時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於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身故者,依下列情況計算身故保險金。
一、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時,依身故時下列二者中之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二、於繳費期滿後身故時,依身故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三)應繳繳別保險費加計利息總和。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退還被保險人身故日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全殘廢項目之一,並經公立、私立醫院或醫療法人所設立之醫院診斷確定者,於未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診斷確定時,本公司依診斷確定時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全殘廢保險金;於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診斷確定時,本公司按下列情況計算全殘廢保險金。
一、於繳費期間內診斷確定時,依診斷確定時下列二者中之較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二、於繳費期滿後診斷確定時,依診斷確定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三)應繳繳別保險費加計利息總和。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九十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契約仍屬有效時,本公司依保險年齡八十九歲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滿期保險金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繳費期間 | 6年期 | 10年期 | 20年期 |
|---|---|---|---|
| 投保年齡 | 0歲~74歲 | 0歲~70歲 | 0歲~60歲 |
註:0歲之被保險人係指健康出院且完成戶籍登記者。
最低投保金額:
| 繳費年期 | 6年期 | 10年期 | 20年期 |
|---|---|---|---|
| 最低投保金額 | 3,000澳幣 | 5,000澳幣 | 10,000澳幣 |
最高投保金額:
| 投保年齡/繳費期間 | 6年期 | 10年期 | 20年期 |
|---|---|---|---|
| 0~未滿15足歲 | 6萬 | ||
| 滿15足~35歲 | 50萬 | ||
| 36~55歲 | 100萬 | ||
| 56~60歲 | 200萬 | ||
| 61~70歲 | 300萬 | - | |
| 71~74歲 | 300萬 | - | - |
註1: 0歲之被保險人係指健康出院且完成戶籍登記者。
註2:投保金額需以千元(澳幣)為單位。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 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 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 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 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契約約定之喪葬費用保險金以被保險人身故當日,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 FQ0-6 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收盤之澳幣即期買入匯率平均值為換算基礎 。倘當日無匯率,則以次一營業日之匯率計算。 【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六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項目之一,並經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 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診斷確定者,於未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 保單週年日前診斷確定時,本公司依診斷確定時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第 17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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